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12月6日讯,证监会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90后牛散朱泽宇一口气操纵23只股票,经估算,单只股票平均盈利不足40万,仍被罚没近3500万元。   经证监会查明,朱泽宇共控制使用“郭某平”等48个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这些账户的相关交易由朱泽宇决策,由其本人或朋友协助下单。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间,朱泽宇先后操纵“通润装备(维权)”“达意隆”“绿康生化”“泰嘉股份”“数源科技”“国光股份”“美芝股份”“威星智能”“亿利达”“广聚能源”“中百集团”“广百股份”“岭南控股”“赛象科技”“新筑股份”“深华发A”“张家界”“准油股份”“甘咨询”“赛隆药业”“棒杰股份”“徐家汇”“郑中设计”共2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违法所得为8,193,397.17元。   证监会认为,朱泽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朱泽宇曾提出多项申辩意见,称其并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朱泽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认定朱泽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泽宇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足以扭曲证券市场价量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因此,证监会综合认定朱泽宇交易涉案股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二,朱泽宇单只股票的操纵具有连续交易建仓、拉抬、出货的操纵全过程特征,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朱泽宇借入他人证券账户,由朱泽宇实际承担股票交易决策进行操纵的事实,朱泽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他人主导操纵的情况。   第四,对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形。证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期间、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5,587,094.38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二、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606,302.79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共计21,000,000元。   综上,证监会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3,397.17元,并处以26,587,094.38元的罚款。   (财联社 陆清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