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论坛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24》发布式   12月26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论坛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24》发布式在北京召开。合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江玉荣出席并参加学界研讨“企业年金发展20周年与改革路径”。   江玉荣指出,企业年金于2004年开始建立,到2012年、2013年时人数才慢慢多起来,法律纠纷也多起来。从2013年到2022年,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纠纷逐年上升,一共有五六千件,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是比较多一点,在筹集阶段和投资运营管理阶段的纠纷发生的反而不是很多。   江玉荣表示,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的问题,比如说权益结构、给付条件、领取方式,实际上跟我国的财税制度和金融相关的制度有密切联系。   一是待遇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期待权、请求权和支配权。   二是权益结构,企业年金支付的流程图和职业年金的支付涉及到各个主体,所以它的权益结构法律上又没有明确,相关的合同中又规定得比较潦草,所以权益结构实际上是不清的。存在四个问题:权利体系不明确;给付主体责任模糊;取款触发的条件非常严格;取款方式比较单一,难以抵御长寿风险。   与资本市场衔接不完善,比如二、三支柱没有打通,取了钱以后有没有好的投资渠道?完善的时候要考虑这些条件,以受益人为中心构建权利体系。   第三,因为企业年金大部分是以信托的方式投资,就是以信义为中心来构建权责体系,然后待遇给付上要取得适量平衡。可以适量地考虑人生面临不同的风险,有条件的可以提前支取。另外是与生命周期相匹配,重新设计企业年金的发放方式,或者设计终身发放的产品,让终身都有年金拿。   第五是完善税收的政策,可以借鉴美国或者英国相关的模式,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投资策略。   以下为江玉荣发言实录: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安徽合肥大学的江玉荣,今天非常荣幸有这个机会来这里发言,我从2011年读博一的时候开始就买养老金报告这本书来研读,历经近14年,从研读者到作者的跨越,所以今天特别感谢房老师能安排我做这个发言。我今天带来的主题是“二、三支柱待遇给付保障制度完善研究”。报告分四部分内容:一是问题的提出;二是关于养老金年金管理周期中待遇给付相关的基本问题;三是存在的问题;四是完善路径。   因我学的是经济法专业,我从制度构建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企业年金于2004年开始建立,到2012年、2013年时人数才慢慢多起来,法律纠纷也多起来。我做了一个梳理,从2013年到2022年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纠纷逐年上升,一共有五六千件,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是比较多一点,这个逻辑也比较清晰。第三个是业务领域的划分,比如金融行业、制造业可能相对比较多一点。   涉及到的问题是关于待遇,企业年金在筹集阶段和投资运营管理阶段的纠纷发生的反而不是很多。我问了一下我周围的亲朋好友和同学,大部分人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没有概念,别说高校老师,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交了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什么他们都不了解。所以这时候纠纷没有,只有到待遇发放阶段的时候纠纷才呈现。做了这么多案件我发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企业年金的性质到底是什么,首先它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婚姻发生破裂的时候它是否发生分割?怎么分割?还有企业年金企业缴费的部分什么时候归集?这时候约定不清,上午郑老师说了,企业年金有没有再分配的性质还是薪酬的延迟发放,这个问题实际上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年金是为养老预备的专门的资金,它的领取条件是非常苛刻的。终身积累、专款专用,但是人生从30岁开始购买年金,到60岁退休,30年如果发生天灾人祸了,这个钱能不能领取出来?目前看还没有,这个出现了矛盾,怎么平衡、怎么解决?第三个是年金待遇给付过程中权责划分,因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涉及的机构、人员非常多,比如说我们在这里有三个案例,第一个案例就是涉及到单位不发退休证,员工就不能获取企业年金。单位发退休证是不是法定义务?企业年金的领取为什么要设置以退休证为必要条件?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我们在立法中还没有明确。第二个案件主要是关于企业年金改制过程中,前后中人、老人、新人之间的问题。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婚姻中企业年金是个人资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的问题。企业年金的领取年限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案例涉及到这个问题,但是我觉得这是一个隐患,比如以职业年金为例,今年10月份养老金完全并轨了以后,理论上退休的人员最长时间不超过15年,75岁或者更长延迟退休以后,比如78岁,退休以后职业年金不再发放了,养老金从理论上会出现断崖式的下降,比如一个月少2000、3000元,甚至更多,相关的退休人员能不能支撑他的养老生活?从心理上能不能接受?这都是为未来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我查了一下相关企业年金的制度回顾,发现关于待遇相关的制度,比如说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是2016年修改的,一共是七章32条,只有两条是关于待遇的问题,包括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方案或者职业年金方案,或者单位跟个人约定的企业年金的合同,这个合同里面有关于待遇的内容,但是我查了一下好多企业年金的方案,以及地方的职业年金的方案。   关于学界的研究话题,我也上网查了一下,写作的过程中查了一下,我搜“企业年金待遇”,搜了一下文章非常有限,关注这个话题的人其实也不是很多。这个话题展开了自己的研究,第一个话题是这个待遇的权利内容到底有哪些,很多人都认为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的问题,比如说权益结构、给付条件、领取方式,实际上跟我们国家的财税制度和金融相关的制度有密切联系。我把它概括成三部分:一是待遇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期待权、请求权和支配权。待遇的期待权因为企业年金建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从30岁到60岁甚至更年轻,跨越30年甚至40年的时间,对年金权利人的年金期待权包括一系列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怎么办?由此产生救济性的权利等,请求权也是类似的。二是权益结构,企业年金支付的流程图和职业年金的支付涉及到各个主体,所以它的权益结构法律上又没有明确,相关的合同中又规定得比较潦草,所以权益结构实际上是不清的。给付过程中的设定,包括给付的方式、给付的触发条件、给付的流程等,我们进行了现状分析,因为职业年金的给付刚刚开始,企业年金的支付,主要是企业年金的支付已经支付了若干年。2012年大部分人选择的是一次性领取,到2023年,99%的人选择分期支付,每个月支付。什么导致了这个变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税收政策的变化。   它存在哪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权利体系不明确,到底有哪些权利?资金保障的权利、救济的权利,还有等等一系列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等等。二是给付主体责任模糊;三是取款触发的条件非常地严格,包括退休、死亡和出国,其他就没有了。最重要的就是如果你在退休前发生了天灾人祸,比如生了重病,是没有办法取出来的。   第四个是取款方式比较单一,难以抵御长寿风险,就是139个月,发完139个月有余额再发一点就全部发完了。剩下的比如你75岁以后,就没有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了。税收政策是不完全的,我们现在采用企业年金采用的是EET模式,企业年金现在征不征税,我问了一下我们安徽省的人社部门,目前是不征税的,但是退休的时候是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的这种调节机制是不完善的。美国和其他国家有惩罚性措施,如果你早取或者是延迟取,这个惩罚性措施我们国家没有。   另外,大家讨论比较多的问题是与资本市场衔接不完善,比如二、三支柱没有打通,取了钱以后有没有好的投资渠道?完善的时候要考虑这些条件,以受益人为中心构建权利体系。第三个因为企业年金大部分是以信托的方式投资,就是以信义为中心来构建权责体系,然后待遇给付上要取得适量平衡,我的想法是适量地考虑人生面临不同的风险,有条件的可以提前支取。另外是与生命周期相匹配,重新设计企业年金的发放方式,或者设计终身发放的产品,让终身都有年金拿。第五是完善税收的政策,可以借鉴美国或者英国相关的模式,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投资策略。人类社会有些变化的东西,也有不变的东西,他要面临各种风险,尤其是生老病死的风险,从人自发的、自我的悲悯、自救、团体互救,到工业化时代的工业社会的风险分担,未来的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面临这样的风险到底用什么样方式分担我们不知道,有人提出来叫全民基本收入,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看到。不管怎么样,我想人类会迈着更高水平的保障。   在此祝大家都能活到150岁,延长的不是寿命,延长的是青春,大家都能青春活到150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