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裴利瑞 一周之内,14只基金的持有人大会召开均告失败,集体表决为何这么难? 近期,基金行业针对持有人大会的讨论再次兴起。一方面,由于基民参与热情不高,持有人大会普遍出现了因为表决份额占比不足而导致召开失败的现象;另一方面,除了关乎重点产品的转型,基金公司也不大愿意将高昂成本花费在持有人大会上。 持有人大会召开连败 12月7日,华北某基金公司公告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旗下某基金的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但根据计票结果,本次大会由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未达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实际上,类似上述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或议案被否的事件,近期频频发生。根据证券时报记者统计,上周(12月2日至12月8日),全市场共有14只基金的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其中,仅12月4日一天,就有6只基金发布未能成功举办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原因普遍为“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更有甚者,在召开持有人大会时,出席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数量为0。比如,今年10月,华东某基金公司公告称,旗下某基金在表决期限内未收到任何表决票,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与此同时,也有的基金为此“不折不挠”——在近期选择二次召开持有人大会,且降低了召开的门槛。 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即便如此,仍然有基金公司在持有人大会上再次“折戟”。比如,12月7日,华北某基金公司发布了旗下某基金二次召开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会议审议了《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但表决结果显示,0份基金份额同意,27.84万份基金份额反对,118.2万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未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因此本次会议议案未获得通过。 积极性不高是主因 为何涉及切身利益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却频频因为持有人表决份额不足而召开失败? 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目前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多见于审议基金清盘、持续运作或转型的议案。 嘉合基金前总经理蔡奕认为,从多次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的案例分析,一大原因在于基金持有人(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存在着集体行动的理性冷漠和强烈的搭便车意识,实际上持有人大会仍然只是少数机构投资者的议事场所,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对此并不关注,参与度不高。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许多业内人士的认同。因此,为了提高持有人参与大会的积极性,促成议案顺利审议通过,部分基金公司选择通过发放福利的方式吸引持有人参与。 比如,2021年,某头部公募发布公告称,旗下明星基金经理的代表作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该基金名称和调整投资范围等事项,为了提高持有人参与积极性,公司以“每一持有人参与授权投票即可获得20元话费”的方式发放福利。以该基金2020年年报显示的313.09万户数计算,如果持有人都参与,此次持有人大会的成本至少在6000万元。 无独有偶。今年年初,某基金公司公告称,拟将旗下两只绩优基金的运作方式,由三年定期开放变更为三年锁定持有期。为了吸引持有人参与大会,该公司也给出了“参与投票可抽取微信红包”等福利。 由于持有人数量众多,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成本并不低,再加上持有人大会的筹备、通知、召集、召开及相关文书的制作与发布,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至少也需数万元。 “关乎重点产品的转型,基金公司可能会舍得花较多成本去推动持有人大会成功召开。对于迷你基金的清盘或持续运作,基金公司一般更倾向于顺其自然,不太会花更多费用在持有人大会上。”某基金公司产品部的一名人士表示。 召开条件和流程待优化 基金管理人希望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更为简便、召开成功率更高,从而使基金的运作决策和治理效率更为高效;基金持有人则希望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操作更加便捷,甚至有更多的选择、更丰富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议题的看法。在这种诉求之下,如何才能完善公募基金的持有人大会制度,降低失败概率、提高决策效率? 蔡奕认为,无论是基金持有人,还是基金管理人,对现行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条件与程序,均有微词,有必要重新审视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条件与流程,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为此,他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在会议的召集上,应考虑特殊情况下基金持有人不需经过次第请求、自行召集的可行性,赋予特定条件下一定份额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权力。 二是在会议通知上,可仿效《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通知程序,提前15日通知即可,以提高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效率;通知形式亦可多元化,如允许通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在其官网发布等形式实现通知。 三是在会议参与上,可考虑仿效上市公司投票表决制度,建立表决权代理和征集制度,以提升中小投资者参与持有人大会的积极性;参照海外实践,将二次召集的时限适当缩短,以提升基金治理决策效率。 上述基金公司产品部人士则建议,基金公司可以和银行、券商、电商等基金代销渠道合作,推动基金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比如,银行和券商均有大量的一线销售人员,且普遍和重要客户保持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此基金公司可以借助这些“触角”,提高基民对持有人大会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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