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贺觉渊 为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财政部办公厅12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称,采购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 早在2021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并明确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党政机关示范作用,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力度,在配套基础设施能够提供有效支撑的情况下,到2025年各省(区、市)在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汽车)比例不低于30%。 本次《通知》提出,采购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情况,结合实际使用需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通知》提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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