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   12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国管节能〔2021〕195号)等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现就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情况,结合实际使用需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落实好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使用有关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