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安徽淮南村民顾小虎(化名)反映,他开小货车去加油站购买柴油给农机加油,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暂扣车辆并处罚款3万元。为交罚款,他卖掉田中水稻后又借了1.2万元。 律师认为,此事件或存在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的情况,有关部门在处罚时应兼顾比例和适当原则。 村民开货车买柴油给农机加油 被罚款3万元 顾小虎来自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双桥镇胜利村,他告诉极目新闻记者,11月2日,因农忙收水稻,田中拖拉机和收割机柴油不够,他开小货车去附近加油站购买1500元柴油,运回给农机加油。 当时他找到三只容量200升的塑料桶,每个桶装了几十升,共装了一百多升柴油。回程途中,他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扣车,并要求一个月内交罚款3万元。 顾小虎运油的车被暂扣 (图据受访者) 顾小虎提供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所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显示,因其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部门决定对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11月2日至12月2日,后又延长至12月31日。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图据受访者) 顾小虎称,他12月9日向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了3万元罚款,其中1.8万元是卖水稻的钱,另外1.2万元是向同村村民及村支书借的。这样,他才拿回被暂扣的车辆。 交通执法部门: 获许可的车辆才能拉运危险品柴油 “他当时和我说没钱,我说你没钱的话,我可以借给你点。”胜利村村支书赵成刚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村委会还为顾小虎出具了情况证明,称他装运柴油为“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农机器械需要”,而非经营售卖。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图据受访者) 12月13日,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对顾小虎进行处罚是因为柴油属于危险品货物,必须由具有危险品运输许可的车辆才可以拉运,“不是专门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拉危险品货物存在安全隐患。” 赵成刚则告诉记者,顾小虎用货车拉运柴油并非经营目的,而是自用,这在农忙季节的农村是常见做法。 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2022年11月7日,十部委正式发布公告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这就意味着所有柴油都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无论闪点。“我们不知道这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也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宣讲、指导。”顾小虎说。 律师:法律法规或适用不当 处罚应兼顾比例和适当原则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此事件或存在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的情况,有关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兼顾比例和适当的原则。 林小明说,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柴油具有易燃性质,因此被归类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小货车拉载柴油可能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另外,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顾小虎交罚款的单据(图据受访者) 但林小明认为,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前述《条例》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但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实际情况,该农户拉载少量柴油自用并不适用该条例,因此,此次暂扣该农户车辆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林小明还认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明确了“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等相关内容,因此,该农户拉载柴油的数量和使用性质应当适用怎样的处罚,还需根据当地更为具体的规定进行细化,并在处罚时兼顾比例和适当等原则。 处罚不应违背常理常情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首先,顾小虎开的小货车肯定不是危险品运输车,也基本不可能获得相关资质,因为他压根就没把运输柴油当成一个营生来做,只是为了给农用机械加油才临时运一下,不可能专门投入成本,更换车型去获取运输资质。 农忙时节,大型农机器械确实很耗油,农村地区也不可能到处都是加油站,农民只能自己去采购柴油,运到田间地头去加油,这在农村是刚需,也是普遍现象,村委会为顾小虎出具的情况证明也证实了这一点。 也就是说,这一行为虽然涉嫌违法,但也是农民们为了种地谋生的无奈之举,是一种普遍性的“违法现象”,反映出纸上的法律条文与实际生活需求之间存在“脱节”之处。纠正这一类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按指标处罚,而应首先做好普法工作,让农民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要解决农机加油的问题,给出替代方案,让农民能好好种地。 此外,单就法律规定而言,对于顾小虎的处罚是否适当,也值得商榷。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对顾小虎的处罚依据是《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但是这一法规明确规定,适用对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活动。顾小虎运输柴油属于自用而非营利,并不在这一法规的约束范围内。 同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虽然规定了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措施,但也提到了“危险货物豁免”的相关内容,对于道路运输影响不大的危险货物,可以提出建立豁免制度。 行政处罚中也有针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予以“首违不罚”的条款和前例。可见,当地运管部门在执行这一处罚时,确实没有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也缺乏人性化执法的思维。 农民经济收入不高,3万元的罚款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顾小虎为了交罚款,卖掉了辛辛苦苦种了一季的水稻,还要向人借款,也就是说,他交完罚款之后连基本生活来源都堪忧,这种窘迫的境地实在令人同情。 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板起面孔,机械性地收取罚款,很容易就会被解读为是“罚款创收”,有损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对执法部门的形象也是一种损害。
发表评论
2024-12-16 14:11:46回复
2024-12-16 11:52:08回复
2024-12-15 21:10:35回复
2024-12-16 02:49:25回复
2024-12-16 13:06:17回复
2024-12-15 16:44:05回复
2024-12-16 07:23:47回复
2024-12-15 21:24:50回复
2024-12-16 06:27:37回复
2024-12-15 19:27:26回复
2024-12-16 01:49:00回复
2024-12-16 04:10:46回复
2024-12-16 02:40:35回复
2024-12-15 18:44:08回复
2024-12-16 01:37:1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