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记者从人社部获悉,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全国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也扩大至全国。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从试点到扩大实施至全国范围后,国家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将国债、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同时,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 将国债、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产品范围 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 扩大实施后,人社部等部门还明确,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产品基础上,将国债、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金融机构要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等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咨询服务,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通知要求,审慎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鼓励支持商业银行销售全类型个人养老金产品。商业银行要健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为参加人变更开户银行、领取个人养老金等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为理财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便利。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可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 在制度试点基础上,此次人社部等部门对扩大实施后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又作新规定。 例如明确,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情形的基础上,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参加人达到领取条件,可以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商业银行等途径提出申请并经核实后,由商业银行将个人养老金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强化信息共享,促进制度规范运行。同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经营主体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 ■链接 每年缴费上限1.2万元,缴费、领取均享受税收优惠 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公布实施。按照《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在中国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每年缴费上限为1.2万元。人社部养老保险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缴费额度主要从保持适度补充养老水平、体现增量改革的角度出发确定的。未来,国家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适时提高缴费上限。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提前支取。当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符合其他三类领取条件时,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按照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而国家对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领取都有个税优惠。 税收优惠在制度试点之初就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解读 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对基本养老金发放是否有影响? “养老保险缺口”的问题不时进入公众视野,引发关注。尤其在一些劳动年龄人口较少、退休人员较多的省份,其养老保险“亏空”也常引起讨论。 “养老保险呈现‘总量少、增长慢、开支大’的特点。社保参保面没有全覆盖,收缴工作不到位。同时,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开支加速。”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解释,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参保缴费能力,实现社保全覆盖,就是要从增收上下功夫。 对社保支出的“大盘子”问题,人社部权威专家曾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政府补助是法定的基金筹资来源,财政可以在每年做预算时,根据基金当期的征缴情况和基金的支付情况安排预算资金,确保养老金的发放。从这个意义上说,养老保险不存在缺口的问题。虽然有个别地方存在当期征缴和当期支出的收支差,但支付的缺口并不存在,养老保险是以政府信誉担保的。 那么,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一项什么制度?它的实施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关系?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扮演什么角色? 人社部副部长李忠曾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作过解释,其中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所谓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支柱”;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我国养老金体系的“第二支柱”。 “个人养老金是国家关于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个人养老金与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共同构成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李忠表示,个人养老金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退休后能够再多一份收入,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鲁全介绍,个人养老金是自主选择的结果,不是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它和强制性的公共养老金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于老百姓对养老金的需求在提升。打个比方,如果按照50%的替代率来算,退休前收入5000元,退休后拿到2500元养老金,可以维持老年基本生活,但对于满足高质量的退休生活,就显得不够了。老百姓退休后,既要吃饱穿暖,还有一些更为丰富的生活需求,这就需要更高的养老金水平,补充层次的养老金制度。”鲁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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