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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紫鑫药业(002118)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1月12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查实,紫鑫药业违法事实为:
一、紫鑫药业2013至2020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导致紫鑫药业对外披露的年报涉嫌存在重大遗漏。
二、2014至2020年紫鑫药业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并以采购成本结转存货成本,导致2014至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4至2020年紫鑫药业涉嫌通过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的方式虚增成本,截止调查时,公司尚未对上述行为进行更正。
三、紫鑫药业通过舞弊方式虚增2017年、2018年的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四、紫鑫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违规担保事项。
五、紫鑫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4年2月25日到2023年1月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在2023年1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除了紫鑫药业索赔再提交立案,鼎龙文化(002502)投资者索赔案也还在持续推进。
许峰律师代理的鼎龙文化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9月11日,鼎龙文化公告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鼎龙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为鼎龙文化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21年,寻甸金林虚增钛精矿产量23,120.55吨,并将前述虚增的钛精矿经由云南玖迈商贸有限公司、开远市德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铜业(集团)钛业有限公司。上述交易标的钛精矿未实际生产,货物未实际交付,销售合同未实际执行,相关经济利益未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有关收入确认要求。
鼎龙文化将上述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存货9,580,821.56元,虚增利润总额2,147,160.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30%;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45,778,689.00元、虚增利润总额37,903,539.9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72%、64.10%。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年4月30日到2023年4月29日之间买入鼎龙文化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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