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河南信阳一高中有学生会干部在日常学生管理中索取钱财。 11日,河南信阳实验高中发布通报称,针对近日网传该校有学生会干部在日常学生管理中索取钱财问题,学校高度重视,立即调查。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目前,对涉事的4名学生会干部已清退出学生会,并将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进一步处置。对于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举一反三、立即整改,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高中学生会干部受贿”情况通报。图/信阳市实验高级中学 据此前报道,有河南信阳实验高中学生向媒体表示,学生会干部以查违纪的名义向学生收取贿赂,“这个时候你不给他交钱,他就给你处分,给你申报老师。” 另据报道,有知情人透露,学生会干部在没收学生手机后,私下向学生收取每台300元的费用以归还手机,并不上报给老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涉案学生会干部并非受贿罪的主体,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是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赵良善表示,虽说涉事学生会干部归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但是如果涉事学生会干部受贿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其年龄不满16周岁(未达到刑责年龄),那么涉事学生会干部仍不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或受贿数额为3万元以上即够刑事立案标准,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起点,系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刑点都是6万元(3万元×2倍)。此外,多次受贿的,或者受贿行为中既包括索取、收受财物,又包括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将其受贿数额累计计算。 因此,如果涉事学生会干部累计受贿金额未达到6万元,也不构成犯罪,只会面临批评教育、劝退等处罚。赵良善指出,只有涉事学生涉嫌犯罪或被行政处罚,才会留有案底,其日后升学、考公、就业等不乏会受到影响或牵制。 九派新闻记者 闫华阳 编辑 李杨 【来源:九派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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