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我们又代理部分投资者提交起诉材料,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只剩一个多月。 案情回溯,2022年1月19日晚,金正大(维权)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代码:002470)金正大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金正大存在三大违法事实: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亿元,虚增成本210.84亿元。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金正大2024年半年报显示:2024年1月至6月,投资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计123起。公司向投资人赔偿投资损失 881.48万元。已支付 185.6 万元。 “此前,我们代理的部分案件经法院判决胜诉,投资者已获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间买入金正大股票,并在2019年4月29日收盘仍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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