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晚,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浩丰科技(维权),证券代码:300419)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预告,浩丰科技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查明,浩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 5 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涉嫌虚增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7,312.85 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浩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浩丰科技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7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浩丰科技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1年4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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