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经核算,2023年全国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54832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4.24%,比上年提高0.57个百分点[1]。 从内部构成看,旅游业增加值为49890亿元,占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为91.0%,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旅游相关产业增加值为4942亿元,占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为9.0%,比上年下降1.7个百分点。 注: [1]上年同期数据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进行了历史数据修订。 附注: 1.指标解释 游客,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文化体育、健康医疗、短期教育(培训)、宗教朝拜为目的,或因公务、商务等原因,前往惯常环境以外的地点,出行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人员。 旅游,指游客的活动,即游客的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活动。 旅游及相关产业,指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为游客直接提供行、住、吃、游、购、娱等旅游服务,以及为旅游提供相关服务活动的集合。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旅游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增加值。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负责、控制和管理下,利用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为基础制定。《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派生分类,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符合旅游及相关产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游览、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九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65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中类)。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按照生产法、收入法核算,核算所需的数据来源于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和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结构调查数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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