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2024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分行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送达了《中国人民银行酒泉市分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酒银罚告字〔2024〕05号),依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规定期限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反货币金银管理规定   被查业务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违反人民币收付管理规定,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外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   被查业务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对外支付现金1笔、10万元,均为100元券。其中,17张残损券盖有“全额”印章;9张残损券盖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残损币兑换鉴定专用章”印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述事实有加盖印章残损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鉴于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行决定就该项违法违规行为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处以警告、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