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5日,国华网安(维权)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1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审慎确认收入并考虑子公司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公司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华网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投资者可能会疑惑,这种监管措施与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有何关联。根据2022年1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预测性信息的安全港原则允许一定程度的误差,但如果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或会计政策明显不合理,则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刘彦梅律师提醒,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只有符合索赔条件的才可能获赔。国华网安的索赔条件为: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国华网安股票,且在2022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国华网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案于2025年4月下旬之后将无法获赔,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索赔条件也无法再获得赔偿。因此。提醒各位投资者及时维权,切勿错过索赔时机。   刘彦梅律师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已成为股民维护正当权益的一种有效救济手段,已有大量股民经通过法律手段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但“不告不理”是民事索赔的原则,加之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过程较为漫长,过程艰辛,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务必耐心等待!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曾代理多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维权)案件,成功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深得投资者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