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 中国基金报 【导读】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发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迎来重磅新规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张玲 2024年末,辞旧迎新之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迎来重磅新规。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围绕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兼顾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有利于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证监会同步起草配套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法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抓紧完善发布《指引》,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 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 《纪要》是最高法会同证监会,在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讨论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重要问题取得的共识。 《纪要》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中国证监会。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三是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获得股份的价格、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明确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和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下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重整各方应当遵守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或者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换。 五是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明确重整计划应当载明明确、清晰、合理的执行标准;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监督期限应相应延长。 优化重整计划草案规范要求 构建长效发展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监管实践情况,证监会研究起草了《指引》。 破产重整是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重整完成后,多数公司重获新生,偿债风险明显化解,控制权实现平稳交接,亏损资产得以剥离,实现较好的效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衔接《纪要》,证监会配套起草了《指引》,对证券监管相关核心事项进行细化明确。 《指引》主要内容为以下五大方面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重整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及信息披露监管。 明确中国证监会依法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协作机制,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二是明确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内幕交易防控。 上市公司及破产重整相关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涉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等进行自查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涉及盈利预测的,应当客观、审慎,充分说明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同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破产重整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三是优化重整计划草案规范要求,引导市场各方充分博弈,构建长效发展机制。 首先,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进行规制。要求公司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用途、目的、必要性等审慎、合理地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需求,同时避免股本过度扩张稀释中小股东权益。 其次,对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进行规制。强调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引导重整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协同发展。明确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应当依规履行相关义务。要求重整投资人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强调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需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等规定。 明确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最后,明确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经营相对稳定,要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四是对严格做好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提出要求。 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核实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明确不得在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方案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并进一步细化收益确认需满足的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压严压实审计机构责任,要求审计机构勤勉尽责、规范执业,高度关注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五是强化承诺监管,引导督促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强调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予以变更。承诺方怠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极大影响了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方式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督促其严格履行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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