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电,天津证监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为该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具体来看,天津新金融投资公司在“23津金01”“23津金02”公司债券发行中,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天津证监局表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是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成立于2008年,总部位于天津市,第一大股东为天津泰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地方国有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2022年实现营收18.94亿元,总资产规模645.6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7.22%。公司自2016年开始发行各类债券8只,累计债券融资规模为60.0亿元,目前仍存续的有2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