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偿二代”二期工程的过渡期将继续延期一年!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回溯来看,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彼时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险公司,按照“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从2025年起开始全面执行“偿二代”二期工程。   谈及延长过渡期的原因,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过渡期政策对保险公司逐步适应新规则,推动规则Ⅱ的平稳切换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规则Ⅱ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后,不仅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普遍下降,监管环境和险企所处市场环境也发生了变化。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分析,自“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至今,国际环境、宏观经济状况和保险行业自身的运行规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在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市场竞争也比较激烈,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着较大的压力,部分保险公司难以在三年过渡期之后完全适应“偿二代”二期工程的监管要求。根据记者近期梳理,为提升偿付能力和缓解资本压力,年内险企发债规模已超1150亿元。   此前,监管也曾对偿付能力监管进行“松绑”,如《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提到,在最低资本要求、股票投资风险因子等方面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不过,此次发布的《通知》则是更为直接地延长过渡期。   李文中直言,保险监管部门对偿二代规则进行修订完善的二期工程进一步突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风险导向,但是当前部分保险公司难以在原定的过渡期内完成转型。在此背景下,如果强行适用“偿二代”二期工程就不再是防控风险,而是制造风险。因此,对于部分保险公司来说适当延长过渡期是非常必要的。   《通知》的发布,利好哪些保险公司?李文中表示,主要利好需要延长过渡期的主要偿付能力充足性较低的保险公司、风险型业务占比过大的公司,一般是中小公司,自身适应能力较差,难以在原定的三年过渡期中进行转型。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延长过渡期意味着暂时缓解资本约束压力,也可以有更长的时间来进行业务调整和补充资本,更可以通过转型发展来增强自身的实力,逐步适应“偿二代”二期工程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