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梧桐树下V 11月12日晚,深圳证监局公布对注册会计师屈先富、黄琼、陈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3人在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2、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3、执行工程成本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屈先富作为奇信股份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琼作为奇信股份2015年、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刚作为奇信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3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据公开资料,奇信股份于2015年12月22日上市,证券代码002781。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5日被退市摘牌。奇信股份2015年至2018年的年报审计机构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中国证监会2024年8月5日公布的处罚决定书。天职国际因:1、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被证监会没收业务收入3,679,245.28元,处以23,396,226.40元罚款,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经查明,你们在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违反《中国注册会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的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二是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三是执行工程成本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屈先富作为奇信股份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琼作为奇信股份2015年、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刚作为奇信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屈先富、黄琼、陈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6日 2024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天职国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职国际在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或公司)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和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天职国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黄某、唐某波、屈某富、王某东,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奇信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天职国际为奇信股份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3,679,245.28元(税后)。天职国际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例如:审计底稿中未见在财务报表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也未见根据职业判断确定识别出的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的审计程序。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开展相关审计程序。认定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等均存在舞弊风险,但却未将其作为特别风险。 二是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例如:虚假记载未实际执行的现场获取银行对账单等审计程序,对获取的对账单中流水信息、印鉴、格式等方面存在的大量明显异常未予应有的关注。对公司开立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存款函证存在回函寄件人为公司人员、回函快递单寄件单位和地址均为空白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大额资金流水检查在抽样规模、检查内容等方面均不能满足应收账款的审计要求,无法为应收账款审计提供充分的证据。 三是应付票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例如:对奇信股份与无业务往来的公司之间存在的大额、频繁开具商业汇票的情况、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应付款项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其他应付款减少时在贷方负数进行核算、部分样本凭证中银行回单存在明显异常等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 四是执行工程成本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例如:奇信股份通过其开发的“工程管理系统”录入并管控公司所有工程项目,但天职国际未充分了解相关工程项目管理情况,未对“工程管理系统”进行相关IT审计,以致未发现公司存在大量毛利率较低的内部承包项目,实际毛利率情况与公司披露严重不符。对奇信股份高速增长的劳务费支出、直接人工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结构差异较大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按照《存货监盘计划》拟定的监盘范围实施存货监盘。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奇信股份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金麒麟分析师)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等承担法律责任。天职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天职国际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 2022年1月,深圳证监局向天职国际送达了《监督检查通知书》,调取奇信股份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接到通知后,天职国际深圳分所的相关人员对奇信股份相关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了伪造、篡改、毁损。天职国际将前述底稿提交监管部门,同时对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虚假保证。伪造、篡改、毁损行为主要包括:篡改重要性水平及各类细节测试的抽样、函证标准,删除、修改询证函记录,伪造未实际执行的审计程序,删除、修改对大额资金收付款检查中的抽凭记录,删除审计工作底稿中流于形式的审计说明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工作底稿、快递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等承担法律责任。天职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679,245.28元,并处以18,396,226.40元罚款。 对天职国际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警告,处以500万元罚款,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综合上述二项: 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3,679,245.28元,处以23,396,226.40元罚款,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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