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一次内幕交易,数年有期徒刑。面对牢狱之灾,董某、袁某悔恨不已。 经北京市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对董某、袁某内幕交易案作出终审判决,二人均被判实刑。 从企业负责人、上市公司高管到身陷囹圄,二人的故事着实令人唏嘘。 突击买股获利400余万元 2016年,袁某在北京甲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这一年,公司发生了一件大事。 当年8月,北京甲公司启动收购乙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这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8月,公开于2017年1月19日。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袁某自始参与该项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属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然而,袁某产生了私心,希望可以凭借掌握的内幕信息大赚一笔。于是,2016年8月至9月间,袁某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了其好友某小微企业负责人董某。两人一拍即合,约定共同出资、由董某负责操作交易甲公司股票,其中,袁某出资300万元。 自此,短短几周内,董某开始了筹集资金的疯狂之旅。他先是突击开立证券账户,并在短时间内转入大量资金用于购买甲公司股票,同时又不计成本地抛售其他股票,用获得的资金购买甲公司股票。此外,他还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方式获得近百万元,并将这笔钱购买甲公司股票。 经调查,2016年10月17日至12月29日,董某使用本人及其父亲、岳母的证券账户买入甲公司股票共计53万余股,成交金额高达2333万余元,获利408万余元。其中,袁某实际获利9万元。 可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中国证监会察觉到上述异常交易后,决定对董某立案调查。 此时,董某、袁某二人已是心惊胆战,害怕他们内幕交易一事被发现。于是,二人决定倒签《借款协议》,表明这笔钱是董某借的,到期后要付清利息。 然而在事实面前,任何的掩饰都无济于事。202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董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董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倍罚款。同时,将董某涉嫌内幕交易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董某、袁某抓获归案。2023年1月,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北京市检三分院”)开始介入此案办理。 全面审查起诉依法严惩证券犯罪 为何此案会交由北京市检三分院办理?这就不得不提及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深圳、青岛七地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次年3月,在北京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北京市检三分院成立证券期货犯罪专业化办案部门,承担起“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北京)”建设任务。 时间来到2021年12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正式明确了北京市检三分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证券期货犯罪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袁某已认罪认罚,但董某一直不承认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董某起初也仍不认罪。”北京市检三分院证券期货犯罪检察部门检察官黎涛告诉记者。 面对董某拒不认罪,北京市检三分院认真审查。“在案证据表明,董某进行的与该案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明显异常。他不仅突击开户,借钱买股票,而且还借他人账户买卖,三个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同一只股票,买入时间点敏感,交易明显异常。”黎涛说,种种迹象表明,董某交易意愿强烈,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否认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辩解根本站不住脚。 证据面前,董某的心理防线逐渐被击溃。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他终于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3年2月,北京市检三分院对董某、袁某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期间,袁某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其被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从被告人袁某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该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被告人袁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向被告人董某泄露该内幕信息后,向其提供资金用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以严惩。袁某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被内幕交易行为所吸收,不另外单独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鉴于被告人袁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3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董某、袁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抗诉后缓刑改实刑 “我们认为对袁某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适用缓刑,并不妥当。我国刑法对宣告缓刑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若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袁某是上市公司高管,主动泄露内幕信息并出资交易涉案股票,系犯意的提起者,主观恶性大,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黎涛告诉记者。 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情节后,北京市检三分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袁某适用缓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决定提出抗诉。 北京市检察院经审查,和北京市检三分院协同联动,共同分析研判抗诉的必要性和抗诉要点。 “袁某犯罪数额高达2333万余元,根据刑法规定,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袁某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立功、退赃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但不能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从而对其适用缓刑。”北京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检察官郑圣果认为,有必要对袁某的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随后审查发现袁某另涉嫌甲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大,结合现有证据,该院也认为一审判决对袁某适用缓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确有抗诉必要,决定支持抗诉。 北京市检察院和北京市检三分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出抗诉后,两级检察院积极沟通,共同进行类案法律检索、提炼抗诉理由,针对适用缓刑错误开展充分的研究论证。 “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忠实义务置若罔闻的履职态度是引发内幕交易犯罪的内在原因。该案中,袁某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主动将履职中获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董某,是共同犯罪中的犯意提起者。”郑圣果说,袁某不仅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而且还是内幕信息的泄露源头,对其应当严格把握从宽幅度。此外,在中国证监会调查期间,袁某还与董某订立攻守同盟,采取虚构借款事实和伪造借款协议的方式对抗行政调查,亦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对其适用缓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也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查证袁某是否存在遗漏的违法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能否适用缓刑的关键在于对其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因此,我们围绕袁某及其目前所在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检索了大量公开信息。”郑圣果告诉记者,通过数据筛查发现,在该案一审阶段,袁某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但其本人并未交代该事实。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袁某上述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违法犯罪事实于2023年12月(二审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相关遗漏犯罪事实有待进一步侦查和追诉。“二审案件办理期间,我们依法调取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书等证据材料。正是这些材料为成功抗诉打下了坚实基础。”郑圣果如是说。 2024年1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检察机关调取并出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新证据,认定袁某实施除该案认定的内幕交易罪外,还存在被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综合考虑董某与袁某内幕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改判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原标题:《想靠内幕交易大赚一笔,结果……》)
发表评论
2024-12-11 04:40:24回复
2024-12-11 14:34:32回复
2024-12-11 12:49:08回复
2024-12-11 13:15:14回复
2024-12-11 13:47:55回复
2024-12-11 11:16:41回复
2024-12-11 11:54:24回复
2024-12-11 13:43:08回复
2024-12-11 14:02:23回复
2024-12-11 06:00:53回复
2024-12-11 04:23:49回复